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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信託實務(一):自然谷信託移轉

作者 溫于璇、孫秀如(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信託中心)

國內第一起環境公益信託「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由荒野保護協會擔任受託人,並於2011年6月經由環保署正式許可通過。但經過三年的營運,荒野保護協會經過幾次協調,在調和委託人和整個團隊的意願與定位後,決議荒野保護協會已執行完成階段性任務,故將自然谷信託移轉至長期推動環境信託概念的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之下(陳俊霖,2014)。

自然谷。圖片提供:道法自然生態探索團隊

公益信託執行單位──受託人角色,從荒野保護協會移轉至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此一移轉實務操作過程中,有許多事項需要注意與思考,因為是台灣第一起環境公益信託,且為「事務經營型」的公益信託,許多執行細節都從一片空白中建立基礎,本文將藉由整理移轉交接歷程,為未來接續而起的公益信託留下實務操作的經驗。

挑戰:是移轉還是消滅?

由於當初荒野保護協會所簽訂之公益信託契約(以下稱原契約),是以「簽訂三年」為信託期間,且「公益信託之信託期間屆滿時,除任一方於期間屆滿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展延外,信託契約期間自動延展三年,再屆滿時亦同」。然而其契約中「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之歸屬」載名「本公益信託消滅時,信託財產應即歸還予甲方(即原地主)或甲方之繼承人」。然這項條款雖未違反台灣的公益信託法,但與本會長期推動以「環境公益信託」做為環境「恆久保存」的理念有所不同。因此,當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以下稱環資會)有意擔任受託人時,此有年限的契約該如何移轉,若不承接此有年限設定的契約,那此信託究竟是移轉或是消滅?

解方:移轉後重新簽定新契約

若依據原契約之方式,當公益信託消滅後資產歸還給原地主後,環資會再與地主簽訂契約,關於「公益信託消滅後資產歸還給原地主或其繼承人」此一條款,我們擔心此一模式建立後,可能會導致未來其它公益信託簽訂時循此一先例,讓公益信託存續期間成為避稅的可能,且無法永續其「公益性」。為避免此一效應的產生,我們也徵詢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其他公益信託實務作法,然目前台灣尚無公益信託消滅之情況發生,故無案例可供參考。因此在與律師及相關學者的討論之下,最佳處理方式為原契約續存的情況下進行「受託人變更」,新受託人進行「契約更改」,讓自然谷公益信託得以續存只是受託人移轉。

自然谷一景。圖片提供:道法自然生態探索團隊

新契約:回歸法制之下的永久託付與承擔

如何修訂新契約,則是另一挑戰。與原地主有初步共識的情況下,環資會與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討論契約修訂內容,主要修改方向以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為借鏡,朝「for ever, for everyone」的精神,以「永續續存」為主;另外秉持環資會的核心價值──資訊公開,在不違反個資法的情況下,公開此公益信託契約;而信託消滅時,財產不再歸還至委託人,而是依據信託法第79條辦理*。然而在新契約申請時一度面臨主管機關無法同意「公益信託之永久契約」,但在積極爭取,及環保署徵詢法規會、法務部的意見之下,最終同意以「永久契約」申請許可通過,開創環境公益信託的永續之路。

此外,面對外界對「永久契約」的不安全感,多數是擔心受託人若無法好好管理信託資產,那該怎麼辦?但其實「公益信託」的永久契約比直接「捐地」給組織團體是有更多的保障,因為公益信託契約需載明契約消滅之原因及處理方式,此條款反而保障了信託資產可受法律的保護。

「環境公益信託」是環境棲地守護的途徑之一,期待後續台灣可出現更多民間自發性永久守護環境的信託行動與案例。

 

註1:信託法第79條: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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