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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日前夕 對台灣推展環境信託的期待

作者:孫秀如、單德榕(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信託中心

自2007年11月底本會所舉辦的「環境信託理論與實務論壇」結束至今,倏忽已過了半年。這之間,台灣經歷了立法委員選舉、總統大選、以及政權移轉所成立的新政府組織。同時,這段期間,依據英國「倫敦動物學會」和「世界自然基金會」所編纂的「生命行星指數」(Living Planet Index )指出,人類也以平均一年消滅1%其它物種數量的速度,對待著我們的地球環境。

正視我們所不願面對的真相-全球暖化與生物滅絕,「節能減碳」與「維護生物多樣性」已成為政府、多數人,甚至是小孩子都可朗朗上口的口號。但除了環境知識與覺知的增加外,真正能改變現況的還是要有所行動,而環境信託強調的正是聚集民眾的環境行動,共同參與棲地保育的工作,這是一條行動的途徑。

6月5日世界環境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將2008年的主題定為「Kick the Habit! Towards a Low Carbon Economy」,「踢除舊習,邁向低碳經濟」。重點放在如何促進建立低碳經濟體系和生活方式,如提高能源效率、尋找替代能源、保護森林及生態友善消費等。「Kick the Habit!」是一個極富行動力的句子,也讓我們依此再次檢視台灣在推動環境信託上的限制與契機,找回土地的希望。

新政府的承諾與契機

在總統選舉期間,馬蕭競選總部即提出了其「環境政策」,其中,與環境信託相關的政策與作法有:在「推動國土復育,永續台灣發展」的主要政策上,具體作法為推動國土(國土計畫、國土復育、海岸保護、地質保育)立法及環境信託法規與配套措施等;此外,在「紮根環境教育,愛家園顧台灣」的政策上,又再次提及「環境信託」,將推動訂定「環境教育法」及「環境信託、全民守護家園」運動。

就執行層面而言,行政院環保署為「環境信託」業務的主管機關。新上任的環保署長亦在就任前的媒體餐敘上,明白表示將落實馬蕭競選時承諾的環境政策,推動攸關溫室氣體減量、國土復育與環境信託等事務的12項法案立法。

對於推動環境信託者而言,現階段是一個發展的契機,因為這是「環境信託」第一次具體地出現在政府的環境政策中,暫且不論政府的執行力可落實多少,但,可預期的是,對於「環境信託」的研究、討論與推動,將進入一高峰期。

民間落實環境信託的實務困境

「環境信託」是進行棲地保育的管道之一,其希望透過公益信託的架構協助環境與土地的保護工作,以法律契約的方式有效的取得資金與土地等資產,來妥善且長期的經營棲地保育。但就如同棲地保育所會遇到的問題一般,「環境信託」的推展也面臨實務推動的限制,而這些並非「環境信託」本身的問題,而是相關配套 與政府整體思維的問題,分述如下:

1. 與環境信託宗旨棲地保育之目的事業主管政府機關不明
按政府組織再造的想法,未來要將目前隸屬於農委會之下的保育業務,與環保署既有的業務合併成立為「環境資源部」,以統一所有的環境保護與棲地資源保育工作,但因政府組織再造工作暫無進展,再加上農委會尚未依信託法訂定相關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使得民間團體對於「棲地/保育型態」的公益信託,相 關監督主管機關為何單位,仍存有疑慮。

2. 土地取得困難
政府各項「政策走向」,直接影響了土地的「價值」。由於我國資源管理國家化政策使然,大部分具有環境保護與資源保育之重要棲地掌握在國家行政機關,民間團體欲取得資源信託管理必須突破諸如國有財產法、土地法之限制,才得以取得永續經營之環境信託財產。然而,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成立後,為了彌補國家財政缺口,對「閒置或低度利用」的國有房地進行檢討,並多以標售方式將國有土地急速變現。自民國90年以來,賣掉的國有土地超過2350公頃,相當於台北市90個大安森林公園及19個台灣大學。此一將國有土地視為商品,成為彌補財政破洞工具的作法,嚴重傷害了土地利用方式的想像與願景。此外,政府為了所謂的「農村經濟發展」修改農發條例,大量開放農地買賣與興建房舍,亦造成台灣農村與生態環境的一大浩劫。

3. 配套誘因不利環保團體擔任受託人
公益信託法律架構中,雖僅明列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但稅務政策的優惠卻限定由銀行信託業擔任受託人,該公益信託始享有相關賦稅減免,若由環保團體(公益法人)擔任受託人,則無法享有該項利基,誘導信託業成為公益信託的受託人,產生立法不公的狀態。例如,在「遺產與贈與稅法」、「所得稅 法」中規定,資產僅有信託給信託業者方能有稅制上的優惠,將資產信託予環保團體並無法達成節稅或免稅的好處,讓有意贊助之企業或個人舉步不前,進而造成非營利環保團體缺乏資金奧援,而無法推動環境信託運作的窘境。

對未來的期待

「環境信託」是實踐棲地保育的工具。誠如在2008年全國NGO會議裡,針對「公益信託行不行?」主題的討論上,與會者之一分享了其對「環境信託」的新解釋,這是一個有夢的人(即委託人),將他的夢想(信託主旨與受益人)交付給一個可以圓夢人的人(即受託人)。我們期待在既成的公益信託制度中,能更 加重視「公益性」的落實,修改限制民間公益團體參與的條文與配套,畢免將此立意良善的制度,扭曲為富人的節稅與避稅工具。

當然,也更加期待政府對環境政策的落實,開創與友善民間共同參與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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