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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想運用「環境信託」圈地守護農業與棲地 但卻困難重重?

環境信託具備能夠圈地保護的特點,且不僅只能運用於保育目的。在宜蘭,從事友善耕作的小農深刻體會到農地嚴重流失的問題,因為擔憂喪失「農地農用」的宗旨及功能而想把農地保留下來,也曾思考過藉由信託來進行,但最終透過號召群眾集資購地之後交付農育權予其從事農作,為何環境信託難以成為大家「最終的抉擇」?公視「P#新聞實驗室」在八月初推出一連兩周的專題報導,協助大家從不同的角度看民間保育土地的需要,並思考環境信託制度可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會遭遇到的問題,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想一想。

種豪宅比種田更賺?宜蘭農地翻倍漲,小農號召一坪地主對抗開發洪流(影片連結
藉由報導跟小農若甄的陳述,可以發現當我們起心動念,想要透過購買或是成立環境信託保護土地時,訴求的重點並不僅在於「持有」,心繫更多的是對於土地及環境價值變質的擔憂。農業是國家根本產業,擔負糧食供應的重任,再加上自然生態與環境和農業的關係甚為密切,生態系的平衡、自然環境的營造等依賴農業產業的程度,比任何其他產業都高。進而言之,土地與農業息息相關,但在資本市場機制下,土地成為競逐炒作的標的,人們爭相獲取入手的目的已然扭曲;更嚴重的問題是,土地價格炒高到真正有意願從事農作者無法藉由農業收益來留住及取得。在報導中,我們看到若甄以「一坪地主」號召群眾集資購地,取得了相當程度的響應與成果。另方面也值得思考的是,「環境信託」是曾被列出討論的選項之一,但是為何難以獲得最終的青睞?除了環資成立基金會的進度受阻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原因存在?

環境信託是什麼?有法可循捐地保護環境要繳稅,只有交給銀行才免稅?(影片連結
鏡頭帶領大家到訪南投中興新村近郊的虎山,這是一處由本會協助正在申請中的環境信託地。透過受託人李璟泓先生分享的生態觀察結果以及訪談,可以理解此處具有豐富的生物樣態及保育價值,然而本案提出申請已近三年卻仍尚未核准通過,從報導中可以很清楚的整理出環境信託當前所面臨的問題。

耕地所對應的受託人身份問題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註1)對於「耕地」承受者的身分有所規範,意即若被認定為耕地之處要成立環境信託,其受託人身分就只能限定於「自然人、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這也是本會申請成立農業基金會的重要目的之一。

現行規定環境信託受託人必須是信託業者才能享有免稅
為改善此一不合理現狀,本會積極推動所得稅法(註2)及遺贈稅法(註3)的修法。目前進展是有包含政院及立委提案共計八個修法版本,已經一讀在財政委員會等候排審。然而由於現已屆任期尾聲,本會擔心本屆未完成修法,很有可能將因屆期不續審,待下一個四年重頭再來,因此請與我們一起關注。

信託業者難以擔負環境信託受託人職責
環境信託受託人必須肩負執行環境保育事務之職責,以落實信託目的。但信託業者(銀行)專長在財富管理,在人力及專業上都較難以執行環境信託受託工作,造成有符合免稅資格者無意也無力接案,有意且有能力承接者卻無稅優待遇的奇怪現象。

農業部尚未制定相關許可監督辦法
「環境保護」囊括多元面向,實施環境教育、或是單純的保育一塊地,都可以是環境保護的一種,也不應演變成「非做甚麼不可」才能成立環境信託。然而因行政體系上「環境教育」跟「保育事務」分屬環保署及農業部兩個不同機關所掌管,目前又僅有主管環境教育的環保署訂有公益信託許可監督辦法,造成訴求保育的環境信託申請案也只能往環保署送件,且一如預期的會產生權責問題而被要求調整改正。委託人跟受託人「想單純保育環境」被迫改成一定得做「環境教育」,顯示環境信託多元面向之許可監督辦法不夠完備,形同讓鼓勵民間透過公益信託保育環境的美意變質。

民眾對環境信託的質疑
報導影片推出之後,從回應中我們發現有些民眾藉此認識了環境信託,並給予支持,但也同時看到了表達質疑與不解的回應。站在一般民眾的立場,我們想到的是這些疑問可能不僅只代表單一個人,或許也會是多數人在乍聽「環境信託」這個概念時會產生的問題,因此我們也稍做整理並釋疑如下:

若是由自然人來受託,是否缺乏監督更容易產生弊端?
環境信託是公益信託的一種,同樣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立、接受政府管理稽核,並不會因為是由自然人受託就免除;此外,任何公益信託設立必需要有監察人,監管查核受託人是否按照公益信託主旨進行信託事務,因此等同設有雙重監督機制。此外,自然人受託一途在現行規定及未來稅法修法中都未納入免稅資格範圍,反而更無優惠可言,可以說是「吃力不討好」。

農業部職掌業務已經很龐雜多元,為何還要把環保議題塞給它?
環保一詞的面向多元,環境信託的申設以主管機關權責來劃分,環保署及農業部都有各自要負責的業務,農業部下轄「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就是執掌保育事務的主管機關。以「一坪地主」為例,若也決定以成立公益信託來運作,主管機關可能就會是農業部農糧署,但它又會跟保育內容截然不同。因此,農業部需要儘速制定公益信託許可監督辦法,其迫切性無庸置疑,然而是否「只」需要一部許可監督辦法,就能適用其多元業務當中各類型公益信託的需要呢?這是另一個值得深思探討的問題。

農業部才剛成立,需要回應民間需求的緩衝時間?
本會一直以來持續向農委會(現在的農業部)反應溝通公益信託許可監督辦法之訂定至關重要,去年也與該部會企劃處合作相關研究計畫,達成「應儘速制定許可監督辦法」之官民共識成果。農業部是由農委會升格改制,並非橫空出世的全新機關單位,相信只要落實相關行政程序,理應妥善延續原有的業務執行進程。

立院有那麼多法案要審,也不是說要制定相關法案就生得出來,要按順序來
法規部分可分成兩個方向來談。行政院早在2022年4月將攸關公益信託受託人稅優待遇的兩稅法修正案送入立法院,目前已有包含政院版及多個立委版本在財政委員會待審。本會亦歷經2015年11月第八屆立法會期提案、2016年2月第九屆立法會期提案、2020年4月第十屆立法會期提案、多次立法院公聽會以及溝通會議提案協商的努力,企盼稅法修正能盡速通過。然而包含議題本身在國會眼中的「份量考量」以及是否信託法修法要優先等等,確實也都是需要協調克服的影響因素。

其次對於農業部制定許可監督辦法的要求,則因其「辦法」在法規層級中屬於「命令」層級,是由行政機關自行制定發布,與立法院排案審議無關,重點是要儘速喚起主管機關的關注與處理。

直接捐就好了,幹嘛採用信託?
相較於直接捐贈,信託制度的特色在於其具備資產保護效果,能夠確保信託目的達成。金錢的捐獻或許尚有「專款專用」的機制可資指定運用,但是土地等非現金資產的捐贈,若透過尤其如成立「公益信託」的方式來指定公益用途作為信託目的,更能在多重保護機制下(政府主管機關監督、信託監察人把關以及諮詢委員會的協助)確保造福社會公益的目的得以穩健落實。

結語
透過公視的鏡頭及報導,讓我們一起回頭思考根本的問題:「為什麼要圈護土地?」因為農產業發展、生態的維繫及永續,都是依附在土地之下。若因過度重視經濟開發及非必要的物質需求,以致排擠掉農業生產跟生態系維護的功能,卻讓土地落入以自由經濟為名的炒作機制,懷抱對環境永續期許卻不具資本優勢的一方就只能以號召集資、遊說捐贈或是成立環境信託的方式與之抗衡。信託制度的成功與否亟需仰賴政府單位扮演關鍵角色,健全制度法規。因為深信這份對於土地守護的期待符合普世價值,才能坦蕩的以公益名之,若尚須跟不合理不完備的制度相抗,腹背受敵,只會讓堅守信念與永續價值的民間能量無以為繼。希望藉由這次的專題報導,可以讓大家更深刻認識環境信託所遭遇的現實問題,更盼藉此呼籲政府在相關的立法跟行政事務上提升關注及執行效率,讓成立環境信託的管道暢通無阻,民間保育想像能更豐富落實。

註1: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註2: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第四條之三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或捐贈公益信託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一、該公益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業法之信託業、行政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且其創設目的與該公益信託本旨直接相關並於前二年內無稅務違章及欠稅之公益法人;且於擔任該公益信託受託人時起算前五年內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信託法規定解任。…
註3: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第十六條之一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一、該公益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業法之信託業、行政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且其創設目的與該公益信託本旨直接相關並於前二年內無稅務違章及欠稅之公益法人;且於擔任該公益信託受託人時起算前五年內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信託法規定解任。…;同修正草案第二十條之一 因委託人或捐贈人提供財產成立或捐贈符合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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