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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保存的二三事,公益信託大哉問

作者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今年三月舉辦公益信託系列活動「自然與文化資產保存,我們能怎麼做?」透過講座與參訪活動介紹民間保護區意涵,3月21日舉辦第三場「永久保存的二三事,告訴你公益信託的全貌」,由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信託中心溫于璇介紹環境公益信託達成棲地永久保育的理想、以及過程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及分享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近20年來堅持推動環境公益信託的原因。此外也邀請到社團法人臺灣不動產信託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長陳佳聖,藉由他的對不動產信託的專業,解析公益信託的全貌,並分享「公益信託」的多元運用。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是什麼?

講座一開始,由環資會溫于璇先闡明「信託」的意涵:信託是財產所有人(委託人),為特定(受益人)或特定目的(信託目的),將財產權移轉或處分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設立的意旨來管理或處份該財產權(信託財產)的一種法律關係。而環境保護公益信託則聚焦於保護自然環境之公益目的,信託資產通常以「被保育的土地」為主要標的。

「不要認為土地使用的適當與否純粹是經濟的問題而已!」溫于璇以《沙郡年記》中的一段話,點出土地的蘊含價值,「土地是承載萬物並生養我們的一切,是居住生活、糧食生產、孕育生物多樣、滋養文化與美學的根基。」也就因為如此,鞏固棲地的完整性,包含如何保護並加以規劃管理及建立人與自然交流管道等等,便是保育團體努力的目標。然而,光靠政府的能力與資源,能達成的守護效果有限,而環境信託乃民間透過信託契約簽訂並和政府申請設立公益信託,將「環境」託付給值得信賴的人或民間組織來管理,於我國公益信託機制中會受政府和社會大眾的監督,我們也會稱呼其為「民間保護區」。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信託中心主任溫于璇說明「公益信託」的特殊性。圖片提供: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然而,保護土地的方式眾多,為何獨鍾「公益信託」?首先,公益信託可以約定信託的目的;當受託人有負所託,應以約定之公益目的,檢視其執行內容,不得任意處置欲保護的土地,若無法善盡管理之責時,監管機制中可限期導正或甚至予以解任,不像其他的保護方式,土地的產權一旦移轉,原持有者對於後續的資產運用或處分在法律上便無從置喙。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公益信託可以長久保存,解決世代交替的狀況。溫于璇以2010年台北市聖道兒童之家的售地爭議為例,說明該案原地主捐出土地作為兒童之家使用,對於數十年後兒童之家要賣地遷址的處分決定,雖有所質疑但仍無力阻止。相對而言若是以交付公益信託的方式,原地主可以在信託契約中明定土地用途,可確保原捐贈人之意願與期望之公益,並可長久存續。

 

全民守護119白海豚行動:看到了環境信託在台灣的可能性

「對於能否透過群眾成功集資的疑慮,我們從白海豚案例看到了希望。」溫于璇說道。2010年,為阻止每年將排放1,200萬噸二氧化碳的國光石化進駐濁水溪西海岸的彰化大城溼地,並保護台灣族群數量不到100隻的台灣白海豚,環保團體發起「全民來認股 守護白海豚」行動,擬以每平方公尺119元的價格要求政府將地賣給大眾,集資買下屬於全民的資產。此項行動第一階段連同第二階段,合計有超過七萬人次的支持,民眾透過買地認股意願書表達守護環境的聲音。本案隨著時任總統馬英九於2011年4月22日地球日,公開宣布政府立場不支持開發計畫而暫時中止,雖國有財產署的國有土地,因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未能成為國內環境信託的首宗案例,但也證明可透過宣言形式聚集民眾力量集資購地交付公益信託,以環境信託守護土地的保育理想,是具體可行的。

然而,時至今日,因不合理的稅制與不為政府所熟知的環境信託,國內仍僅有一例環境信託案例: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以下簡稱: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環境資訊協會自2014起擔任受託單位,管理這塊位處新竹縣芎林鄉1.3公頃的淺山林地。「除了實際的經營管理,我們有號召志工加入棲地維護行動、維持自然生態運作、並透過教育向下扎根保育概念。」溫于璇說,「非常歡迎大家到自然谷來參加免費導覽、當志工!」。除了實踐及推廣環境信託,環資會也積極推動公益信託稅制修法,努力催生合理公平的稅制,讓實際執行公益的公益信託不再有課稅不公的情況。希望日後可以看到第二個、第三個甚至更多的環境信託案例陸續出現,透過民間自發性的力量,由下而上讓更多的自然環境得以永久保存。

 

解惑公益信託的各式問題

環境信託設定與運用的本質,是要保護環境及生物。然而跟這些環境與生物最密切的還是「人」的因素,而且環境保育要非單一物種,是保護生態系,首要則是保護「土地」。如何取得土地,取得土地後如何運用信託的彈性制度實現公益目的,需要更多對於信託制度更多理解。

在本場講座的後半段,請到臺灣不動產信託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長陳佳聖,從法規制度面來介紹公益信託的內涵與多樣型態。

「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的不同點,在於前者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具有公益的意涵,其受益人是具普遍性的不特定公眾,或是無直接受益人的公益目的!」陳佳聖首先強調。由於公益信託涉及公益之維護,於信託關係的基本架構中,乃設置信託監察人,來協助具公益意涵的不特定受益人主張其權利以及維護信託無直接受益人時的公益目的。在現行實務中,公益信託受託人多由信託業者擔任,其雖具財務管理的專業,然對達成特定公益目的所需,諸如:環境保育、生態維護等專業,仍有賴成立諮詢委員會,以提供達成信託目的所需各種事務及財產運用、管理等專業的諮詢。

陳佳聖談到目前公益信託運用信託財產達成公益目的之方式,分為財產給付型、財產營運型以及財產保育型三種。其中,財產給付型是目前最主要的公益信託類型,透過發送獎、補助金以達到公益目的;財產營運型主要是透過信託財產之經營管理以達到公益目的,例如以信託不動產設置長照中心加以營運,目前雖無具體案例,期待日後可以推廣以因應解決長照資源不足的社會問題。台灣的公益信託中,財產保育型的首個案例,即是自然谷公益信託。「自然谷公益信託的成立,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素材!」,他並提到,「以日本的龍貓森林來看,是以財團法人的財產加以保存,所以嚴格說來,並不屬公益信託的型態。所以自然谷讓台灣在環境信託走在日本前面,是相當的不容易。」。

臺灣不動產信託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長陳佳聖解答有關公益信託的問題。圖片提供: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陳佳聖進一步比較說明,相較於公益信託,若是將此等保育的土地規劃由基金會或公益團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即歸屬於該等法人、團體所有,日後若遭到變賣、出售或挪為他用,將難以制止;相對來說,若用環境公益信託來做保育,可以確保資產分離出來運用的合目的性,與破產隔離的安全性。此外,他舉國外的公益信託為例,因信託財產中的金錢可彈性運用,或可進行有效率的投資,以擴大信託財產的規模,並經由嚴格的監管,信託利益不致落入私人口袋,有助推動更多之公益活動;除了對社會公益有正向的影響,也不用被動地依賴政府的資源,在有限的信託財產運用管理上,是另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然而,他也提醒台灣過去的公益信託受託人幾為信託業者(銀行)擔任,乃肇因於稅制的不合理設計,亦即,不管是否具有達成公益目的所需的專業,只有信託業擔任受託人才能享有免稅優惠,以致許多有心從事公益活動之專業法人、團體,在稅賦考量下難以受託,此亟待透過與政府單位的溝通以及修法予以改善。

最後,陳佳聖提到,若要以遺囑方式成立公益信託,需要在生前即規劃好公益信託之架構、信託財產之範圍、計算繼承人可能主張之特留分以及指定之遺囑執行人人選。但考量可能因繼承人主張特留分而產生訴訟上的爭執,建議是在生前即以契約方式申請成立公益信託會是目前最穩當的方式。

 

為何獨鍾公益信託?

雖然推動民間保護區,取得土地進行保育的方式並非只有公益信託受託。單就土地取得而言,尚有透過成立基金會、社團法人,並以之購買、受贈、租賃及設定物權等方式。端視有意託付守護者想要達成的目的為何,亦可視法令適用或實際運作上之便利來進行取決,並無絕對。然而,陳佳聖表示:「公益信託是最穩固、簡單且容易理解的方式,即是規劃如何將財產管理與運用,來達成公益目的。」因此,在架構簡約的制度下,信託具備可確保公益目的貫徹以及恆久保存之特性,再加上極具彈性;只要在財產種類與運用方式有助於公益目的達成的大原則底下,能夠運用的方式與達成之公益目的相當多元。

溫于璇則強調,在環境保育以及棲地守護的推動上,公益信託極具實用性,保護下來之後,在後續經營管理或是圈地養護,也需要仰賴更多人投身支持。以信託號召讓結合眾人的支持力量,將過去留下來的美好事物,公開的、持續的、永久的保存給現在及未來的人,落實民間保護區理想。未來,期待各方人士發揮影響力與想像力,營造勾勒出合理公平的稅賦環境,也更充實活絡公益信託的推展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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