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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推動環境信託

作者  TEIA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以「環境信託」作為環境保護以及棲地保育的管道,其最大優點就是「恆久」「明確」「開放參與」。台灣在1996年正式公布《信託法》,在《信託法》的第8章裡,即專章規範「公益信託」,其定義為:「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簡單的說,環境信託就是公益信託的一種,只是以「環境保護」為主題,信託強調的即是一個「信賴」關係的建立,讓有心從事環保工作的人或組織,可以藉由購買、接受捐贈或簽訂契約的方式取得土地,並藉由財務支持或給付,獎勵自然或人文環境調查與維護工作,進而達成環境保育之目的並促成公共利益,而這個「信賴」關係是受法律所保障,以使這項「善業」得以確實執行。

 

環境共有財的恆久蓄積

以1907年英國國會通過的《國民信託法案(NationalTrustAct)》為例,其給予國民信託組織宣告土地的「不可讓渡權」,以使信託承諾其可永久看顧土地。除非經過英國國會同意,否則無人可剝奪信託組織看管的土地。同時並明列信託的宗旨是在「推動以造福全民、土地之美與歷史資產的永久保存」,這句話具體表達了信託的意涵即為永久性、具有保存的義務、協助民眾享受與體驗的責任。而其也規定國民信託組織成立理事會,以匯集由信託組織會員所選出的代表,以及同樣是關心此信託事務的組織所指定的專家們,共同協助信託資產可以得到有效的管理。

由於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只具備「代管者」的角色,對於所被委託管理的資產並不擁有「所有權」,也就是當受委託管理信託資產的團體或是個人,面臨積欠債務或是破產的狀況,也不能變賣此一資產來作為個人或個別組織有違信託目的的使用,以確保可恆久蓄積環境共有財。

公益信託是委託者和受託者之間的契約行為,所以有關信託資產的使用目的和處理方式,都會載明於信託契約內。一旦受託者違反了契約內容,即是違法。也因此公益信託相較於一般捐款捐地給民間組織,對於委託人而言,是多了一層保障,讓他所信託出的資產可以不受民間組織內的理監事或董事會多數決議的影響,而可確實使用在其最初的信託目的。讓公益目的得以明確被執行與發揮。

 

以環境公益信託做 為集資、集民力的管道

公益信託在本質上皆強調「公眾參與」、「目標明確(公益性)」與「資訊公開」的特性,適時提供人民自主性進行環境保護、自然環境或歷史資產搶救的有效途徑,能夠更有彈性的募集民間資源、以集體力量共同保護環境生態。

除了可以於政府失靈時及時補位,在各民間環境非營利組織經費拮据營運難以開展之情況下,若能將公益信託導入環境保護行動,適時進行研究探析與理念推展,相信對活絡民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改善民間環境保護團體組織困境,提升環境品質並追求永續發展的努力,當有所助益。

環境公益信託的操作是彈性且多樣的,除了被動等待有人捐地之外,也可以「宣言信託」的方式,宣告組織所欲進行的任務與達成的願景,來向社會大眾募集資源,由民間共同集資進行環境保護工作,一切都以透明公開的方式,取得社會的信任。

此外,像英國的保育志工信託是以推動志工協助棲地保育工作為任務,組織本身並不擁有土地,而是在英國各社區或是國有土地,甚至有此需求的私人土地上進行保育任務。在美國也有以支持在地小農與生態保育的社區土地信託案例。

※本文摘錄自《環境信託:給大地一個永恆的許諾》手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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