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EIA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當王老先生(委託人)為了家鄉土地的保育,找到了他的圓夢夥伴(受託人與信託監察人),接下來該如何作呢?
信託強調的即是一個「信賴委託」關係的建立,而這個關係是受法律所保障,同時並藉由相關機制的建立,以使這項「善業」得以確實執行。因此接下來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公益信託設立申請並得到許可後,王老先生保護土地生態的夢想,就跨出了實踐的步伐。
相關的申請程序可不能馬虎,這可是攸關信託事務的公益、公開、公正性,因此必須設立信託監察人,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信託設立申請,相關申請流程如下:
在《信託法》規範下,當公益信託成立之後,委託人的夢想,就成為公眾共同的夢想,不論委託人或受託人遭逢任何變故(生病或死亡),都不能阻礙信託目的執行,委託人所交付的信託財產,即應僅為公共利益而使用收益及處分,由受託人(或是新的受託人接續)扮演忠實管家的角色,在信託監察人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監督與輔導下共同確保信託目的之實踐。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必須依職責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讓委託人對於環境的大愛得以延續下去,不會因為外在條件的變動阻斷了夢想的實踐,「ForeverForeveryone」。
※本文摘錄自《環境信託:給大地一個永恆的許諾》手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