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隨著總統老家舊宅與立委選舉補助款等欲成立公益信託的討論議題延燒,顯示「公益信託」的運用已超越傳統財團捐助的形式,成為民間實踐公益理念與確保社會信任的重要工具。自然保育與環境資訊基金會(註1)長期倡議透過成立「環境公益信託(註2)」保護土地與自然環境,然而,現行稅制對「非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的公益信託存有不公平待遇,阻礙公益信託的發展。本會決定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期盼透過憲法訴訟落實「賦稅公平」,確保公益信託發展不受歧視。
公益信託稅制不公 阻礙環境保育發展
根據現行稅法,僅由信託業(銀行)擔任受託人之公益信託,才享有捐贈人(委託人)免繳遺贈稅、受益人免納所得稅以及捐款人可抵稅等等租稅優惠(註3)。然而,非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的公益信託,即便已獲主管機關核准,執行公益事務,仍無法享有任何稅賦減免。
公益信託可分為「經營型」與「給付型」,前者須具備專業知識以經營管理信託標的,如環境公益信託或文化資產信託;後者則以發放獎助金為主。根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的統計資料(註4),至2024年底我國共有231個公益信託,總資產規模超過新台幣748億。然而「經營型」僅「自然谷環境公益信託基地」與「明知山有虎環境保護公益信託」兩例,更有案例因不公允的制度而造成無法繳納稅賦或是找不到受託單位因而放棄公益行為。由於信託業者直接經營事業或場域並非其專業,若加上稅法規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須為信託業者才享有租稅優惠,現行制度嚴重限制環境公益信託的發展,阻礙多元公益信託的推動。
圖1 坐落於新竹縣芎林鄉的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是台灣第一個環境信託案例。
行政訴訟遭駁回 釋憲捍衛公平正義
本會自2014年擔任「自然谷環境公益信託基地」受託人,長期致力於自然保育與環境教育,但因不具信託業者身分,每年仍須繳納所得稅。本會遂於2021年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後續進入行政訴訟爭取租稅公平,但均遭法院以「國家在未逾越職權的情況下,以受託人須為『接受高度監管的信託業者』作為租稅優惠要件,能夠保障受益人權益、防止不當租稅規避,故可視為合理的差別待遇」為由駁回。
因此,本會決定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主張所得稅法第4-3條規定違反平等權,不合理地將租稅優惠與「受託人是否為信託業」掛鉤,排除非信託業者的公益信託,影響公益實踐。
公益信託的成立旨在實現公共利益,然而現行法令卻以「受託人是否為信託業」作為賦稅優惠標準,而非公益落實程度,忽略公益信託的多樣性,不僅不合理,也損及制度公平性。
圖2 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內生態豐富,隨處可見生機盎然。此為睡在枯竹上的台北樹蛙。
憲法訴訟的主張
憲法法庭作為憲政體制的「最後守門員」,負責審查法規是否牴觸憲法。針對行政法院認定「差別待遇屬合理立法裁量」,本會向憲法法庭提出的釋憲聲請,主張「分類」與「目的」之間應具合理關聯,行政法院之判決及其依據之法規顯有違憲。「分類」指的就是由所得稅法第4-3條所造成、僅以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是否為「信託業者」作為判別依據,來決定給予賦稅優惠與否的差別待遇。「目的」則是指所得稅法第4-3條之所以設計成「只給信託業者租稅優惠」的立法理由,是基於「便於監督管理」、「確保租稅優惠可以鼓勵公益信託從事符合公益本旨活動」以及「防杜不當避稅」等。但現實上,該規定反而阻礙非信託業者經營公益信託的意願,並造成不公平影響。2020年監察院報告(註5)亦指出,過去涉及「公益性不足」或「避稅疑慮」的案例,皆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此外,「銀行受金管會監管較有保障」的說法亦屬誤導,因信託法已明訂各主管機關的監督機制(註6),而信託業對公益信託的監管主要是「自律」,並無強制監督機制(註7)。
由上述例證,可知僅賦予信託業者租稅優惠的差別待遇,不僅未能達成立法初衷,更侵犯人民的平等權,限制公益信託的發展。因此,本會認為該法條及據此駁回本會行政訴訟的判決均屬違憲,並將持續爭取公平合理的公益信託制度改革。
爭取公平合理的公益信託制度
2020年監察院報告已明確指出,現行稅制不利於環境與文化資產保育型信託,政府推動修法的步履始終蹣跚,財政部好不容易於2022年提出修法草案送入立法院,更因屆期不續審而遭擱置。隨著農業部2023年公告「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未來環境、保育與文化相關的公益信託需求將持續增加,但若稅制不改,這些信託仍將面臨沉重的稅賦壓力,壓縮人民進行公益的信心。本會窮盡行政救濟途徑,期待最終透過憲法訴訟,推動公益信託受託人稅賦待遇的平等對待,使環境保育、歷史文化傳承等多元公益信託受惠於更合理的法制環境。
本會將持續爭取制度改革,確保公益信託發展不再受限於不公平的稅制,真正落實公益目的,實現人與環境的永續共生。
圖3 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步道景色。
註1:自然保育與環境資訊基金會於2023年成立,承接延續台灣環境資訊協會2001年創會以來的環境信託訴求與守護環境行動。
註2:此處所使用之「環境公益信託」,不單只代表「向環境部申請」的公益信託,而是採用含括環境保護、生態保育等所有「與環境議題有關」之信託目的,且以「土地」為信託資產標的之公益信託的廣義意涵。
註3:所得稅法第4-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1條以及第20-1條。
註4:https://www.trust.org.tw/tw/info/related-statistics/0
註5: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17322
註6:信託法第72條以及第85條。
註7: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託業字第10800001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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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託推動組 組長 鍾豐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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