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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資觀點:財政部公益信託稅制修正草案 應落實「賦稅公平」

作者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在歷經2015年11月第八屆立法會期提案、2016年2月第九屆立法會期提案、2020年4月第十屆立法會期提案、七次立法院公聽會及溝通會議提案協商,財政部終於2021年2月18日預告「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行政法人及符合一定條件的公益法人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時,得享與信託業同等之租稅優惠。此雖已解決一部分現行法令中對於目前環境公益信託不合理課稅之狀況,但我們仍憂心,修正後條文顯示賦稅優惠情況依然不以公益信託落實公益作為為主要考量,未盡「賦稅公平」原則;也未詳加說明現存已不當課稅的情形處理方式;此外,草案條文與修正說明中,財政部修法意旨僅強調「順應社會趨勢的改變與信託法的修正而增修」,卻未清楚說明此一稅制是經歷多次提案協商,且因不合理課稅前提與落實租稅公平的理論基礎。因此,針對此次預告修正之內容,本會提出如下之聲明,冀盼修正草案回歸「賦稅公平」等稅法基本原則的脈絡下進行。

 

回歸「賦稅公平」的修正前提

首先,感謝總統在去年全國NGOs環境會議中支持,而此案也在連續三屆、跨黨派的立委理解、支持與推動,及多次協助進行修法案與政府部門溝通會議,包含民進黨第八屆立委田秋堇,第九屆立委陳曼麗、余宛如、尤美女、柯建銘、管碧玲、王榮璋,第十屆立委洪申翰、高嘉瑜、林楚茵、范雲、賴品妤、鄭運鵬、湯蕙禎;時代力量第九屆立委黃國昌、第十屆立委陳椒華;民眾黨第十屆立委蔡璧如;國民黨第九屆立委柯志恩、第十屆立委蔣萬安等人促成之下,讓公益信託賦稅公平的路可以往前邁進,促使財政部提修正案。同時表達政府推動公益信託的努力及遭遇困境時願意傾聽予以肯定,特別是於近一次立法院公聽會中,與會參與提案協商之賦稅署長官許慈美署長、李怡慧副署長等,首次於公開場合表示願意提出修正提案,以解決現行公益信託所面臨的問題,並基於提案建議修改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以解決現存不合理課稅的情況。

然而,細觀本次法案修正之理由與結果,就現存推動公益信託之租稅障礙爭議,已部分解決,仍存有未盡妥善處理之處,諸如:信託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許可及監督辦法中無限制受託人類型,但修正內容中稅賦優惠仍以受託人類型為主,使現存具落實公益目的之自然人所擔任受託人之公益信託,一樣無法享有相同之租稅待遇;顯示給予賦稅優惠之判斷標準,並非以公益信託落實公益作為的前提為主。

本會須強調重申,一直以來倡議公益信託稅制修正,乃希望有公平合理的課稅原則,適用於所有公益信託類型,包含資產保存型公益信託(例如:環境保護、文化資產保存),也適用於任何人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的情況,並非僅為了自然谷環境公益信託一例。以目前農耕地欲進行之公益信託為例,受限現行規定中私法人原則不能承受耕地,若是要保護農地農用之公益信託,就必須以個人作為受託人,意即此類型公益信託於本次修法後仍然無法解決不合理課稅的問題。未來會有更多不同公益目的之公益信託,政府應鼓勵其發展,切莫因稅制障礙而限縮了公益信託推動發展的可能性。

其二,修正草案並未對現存已對非信託業擔任受託人之公益信託,不當課稅情形有所處理,法案內容應為必要之修正。對此,本會呼籲回歸信託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許可及監督辦法中受託人類型之規範,讓不論受託人是行政法人、公益法人、私法人(信託業)或自然人,在相同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稅捐主管機關同步監督管理機制之下,落實公益行為即享有同等賦稅徵免之待遇,不至產生從事相同之公益行為卻有不同之差別待遇。

 

應申明修正之緣由與理論基礎

其三,我們憂心目前草案的修正說明有失公允,除未重申依據「租稅公平」的原則立場外,修正說明去脈絡化,觀點偏頗於「順應時勢而修」(順應法務部修正公益信託專案而修),未能呈現現行稅制阻礙資產保存型的公益信託發展多年,大眾亟需要合理公平的稅制。此衍生:此次稅法的增修條文中,多處提及且須參照尚未公告的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十條)。然而,不公平、不合理的稅制修正案原本應不需等待法務部公益信託修正草案後才進行修正,卻因賦稅署延宕修法時程,又不與法務部於2019年公益信託修正草案同步公布,讓目前關切稅制修正議題之民眾無法全面評估修法內容是否合宜,進而提出評論與建言。

 

期盼環境保育無後顧之憂

總結上述之觀點,本會重申從一而終追求「賦稅公平」的立場,強調法案修正要以有無落實公益來做為賦稅優惠的準則,而非受託人的類型。此外仍強烈建議政府需留下清楚之修法說明,讓修法立意可以持續成熟進步,專業且有心的團體或個人,透過完善的法治規範,可以在國家的認同與輔助之下,善加運用「公益信託」,致力於環境保育與追求永續而無後顧之憂。2021年本會將持續溝通與跟進此議題,密切追蹤進展與修法內容,確保適用於諸如環境與文化資產保存型的公益信託類型,持續推動環境公益信託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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