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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境保育信託到OECM:淺談民間自主保育新模式

全球為了因應生物多樣性問題,除了透過國際協議設定保育目標之外,也以「劃設區域」進行保護作為主要策略工具,其中「OECM」就扮演了重要角色。大家若有在留意環境新聞的話,最近或許聽過這個名詞;OECM跟「環境信託」一樣,也是以「區域」為基礎,進行保護跟經營的概念,我國主管機關也才剛在近期完成了相關立法、認證及申請方式的公告。然而,究竟什麼是OECM?跟環境信託有甚麼差異或是關聯性呢?以下就讓我們來聊聊。

🌳OECM是什麼?

OECM的全名是「其他以地區為保育基礎的有效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農業部中譯為「保育共生地」,定義是「一個非保護區的地理區」,強調由民間自主,願意以土地利用型態支持生態保育,創造生態系服務功能,在台灣可經過林保署專家團隊驗證,取得認證(註1)。

OECM的起源可溯及2010年生物多樣性簽約國大會公告的愛知目標,但直到2018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才賦予其明確定義。到了202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5屆締約方大會(COP15)所通過的「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正式將OECM納入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育行動目標,設定在2030年前,世界各國要將至少30%的陸、海域面積,藉「保護區」或「OECM」達到有效保育與經營管理,這也就是我們常提及的「30×30」目標。而OECM這項機制涵蓋了那些要素特性呢?依據台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盧道杰教授表示(註2),可以簡單整理如下:

  1. 該區域尚未被認定為傳統的保護區
  2. 就地保育生物多樣性
  3. 有效實踐保育成果
  4. 其保育成果長期且持續
  5. 個人或組織有投入治理和經營管理
  6. 有文化、精神、社會經濟及其他在地價值。

從上述特性我們可以知道,OECM 可說是具備國際認證生物多樣性保護效果的「第二張安全網」—不取代傳統保護區,強調由民間自主設立的概念,具有長期、持續、可供科學驗證的保育效果,以補足保育網絡缺口並擴大保護面積。一般說來,由政府所劃設的國家公園、動植物保護區等「法定保護區」無疑具有位階最高且明確的保育效力,但若都仰賴官方劃設管理,就會有資源分配以及相對應門檻設定的問題產生。因此,OECM的機制讓未被納入法定保護區卻仍具相當保育成效的公私場域,有機會經過申請及認證,提供補強機制,扮演有力的「保育助拳人」。

前面提到,OECM與「環境保育公益信託」有一個很明確的共同點,就都是以「區域」作為基礎。那既然一樣都是民間自主、圈定區域的環境保育措施,兩者之間最主要差異是甚麼,或者彼此之間有什麼可以橋接串聯的關聯性呢?
首先,傳統保護區跟OECM是經聯合國組織及協議認證的生物多樣性保育行動目標,是會納入「30×30」目標計算的主要成分。世界各國為了表彰各自的保育努力及成效,勢必會在它們的擴展與增加上去做努力。相對的,我國的環境保育信託或是其他國家的國民信託,則是依循各國各自的歷史脈絡、民情、社會發展以至於以法律規範所形塑產生的民間自主保育行動機制,嚴格說來並不會被「30×30」這樣國際共識的保育目標所採計;英國達二百多年悠久歷史的國民信託如此,我國由信託法及主管機關許可監督辦法規範的環境及保育公益信託亦若是。
國際間雖然沒有把環境保育信託列入正式的保育目標成分計算,然而我們可以將環境保育信託視為達成OECM的一種治理工具。如果一塊土地被拿來設立環境信託,由專業受託人制定明確管理計畫、建立長期監測與保育成效評估、施行可維繫甚至增加生物多樣性的營運作為,不但合於信託本身的保育目標,更很有機會通過認證,登錄為台灣的 OECM 案例。也就是說,其實環境保育公益信託很適合成為OECM喔!我們將概念整理成以下表格:

環境保育信託特性 OECM要求 契合原因
長期穩定的資產(土地、棲地)營運管理 保育成果長期且持續 信託資產獨立、不易被任意變更用途
有完整管理計畫與明確監督機制 有明確管理 信託契約與主管機關核准的計畫提供保障
民間自主推動 可由非政府之個人或組織有投入治理和經營 容許民間自主的管理多元治理模式
具體明確的信託資產(土地、棲地) 明確界定範圍 地籍清楚,有法律保障

綜合以上說明,我們知道國際間透過「30×30」這個公認目標在認定一個國家做多少保育的努力,其實是沒有算到環境保育信託的,但是透過成熟完整的環境保育信託所設定的棲地營運計畫及成果,可以很合理順暢地將其融合嫁接到OECM,讓這些民間的保育意志也可以讓全世界看到、獲得肯定。

🌳OECM在我國推行的現況

順應國際趨勢以及民間組織的訴求,我國在今年分別完成了陸域跟海域OECM的相關法源及認證辦法。陸域部分是由林業署制定「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以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藍圖與成果為基礎,參考國際指引與案例來推動有關認證,希望能促進政府機關、原住民與在地社區組織、民間團體及企業等多元權益關係人協力參與,識別出適合的區域,擴展全國陸域保育網絡,強化國土綠網空間規劃下之棲地串聯與經營,維護生態系韌性與調適力,以達成2030年我國陸域受保護面積達30%的目標。

海域的部分,則順應《海洋保育法》立法時的附帶決議(註3),訂定了相應的子法-「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作為法源,透過篩選、同意評估、全面評估等步驟及認定標準,據以認定海洋有效保育區。

因此,我們看到分別就陸域及海域兩方面,主管機關在推廣初期採取了比較不同的規章管理思維。不過據了解林業署也在研議日後於《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時將OECM的概念納入,希望對於政策長期的推動有所助益。而目前我國惟二的環境信託案例:由本會受託之「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以及自然人受託之「明知山有虎環境公益信託」,還有本會目前接受委任代管的「阿里磅生態農場」,都已經在今年第一波期限前提出了成為OECM的申請。

 

🌳環境保育信託與OECM的共存共利

現今對於ESG(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強調與重視,已成為企業營運的主流趨勢,並透過「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思維希望可以讓企業經營模式更加公平及永續。環境問題是 ESG 的核心驅動力,未來「淨零碳排」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將是企業
ESG的兩大主戰場,而當企業透過投資、經營或合作,支持或創造OECM,就能將行動轉化為 ESG 的具體成果。林保署林華慶署長表示,林保署將以「保育共生地(OECM)支持證書」(註4),鼓勵願意兼顧環境與ESG的企業,透過經費、技術或其他具體方式,參與保育共生地及各類保護區經營管理,為台灣「30×30」保育目標致力。七月中舉辦的國際研討會當中,日本官員揭露目前日本380多個OECM案例,超過一半是企業去申請的,也就表示即便沒有太多實質誘因,但該認證對於企業界來說便是在表彰其「符合國際目標認定」的保育努力,對於企業形象與實質經營都有所加分。

因此,當我們回頭省思環境保育公益信託在此整體結構中所能扮演的角色,是從純粹民間而非政府保護區出發的角度,去彰顯對於一塊特定地域保育價值的堅持與重視,我們也認為更可以在與OECM的銜接當中找到共融與寄託,有一個也可以讓公益信託的保育效力也獲得「國際認證」的管道。

企業本身擁有土地,但是要獲得OECM認證或相關的支持證明,須符合認證標準當中包括「就地保育生物多樣性、有效實踐保育成果、其保育成果長期且持續、個人或組織有投入治理和經營管理」等條件。而透過成立環境保育公益信託的方式,讓專業受託人(例如本會或其他環境團體)發揮專業,在落實符合環境保育目的之信託經營維運工作執行的同時,便同步符合了OECM的條件。而若從實質治理人(例如村里、區、鄉鎮等地方治理單位)的角度欲構思更大尺度的申請範圍,至少就保育面向上環境保育信託地也都已經提供了理想且優質的成果及成效。而土地獲得OECM認證之後,可再鼓勵具社會責任的其他企業挹注經費,捐地的企業以及贊助的企業,都可藉成立環境保育信託再進展到OECM的這段過程,雨露均霑,獲得相關認可與肯定。如果從個人信託土地的角度來看,從環境保育信託進展到OECM,做的事不變,但是可以從「個人棉薄之力」進化成經國際目標肯認的保育貢獻,相信能夠帶來更多鼓勵的效果以及成就感。

因此,本會期許環境保育信託跟OECM的機制能夠共存共利;環境保育信託可以貢獻保育專業與價值給OECM,而OECM認證的存在,也希望帶動更多企業及個人思考以設立環境保育信託遂行保育工作的方式,這不但是一條通往OECM的順徑坦途,更能確保這些基於自然的努力能被承認、長期維持並納入國際生物多樣性目標,除了達成企業實質效益及個人自我肯定上的雙贏,更有助於持續邁向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之願景。

  • 陸域-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申請專區【連結
  • 海域-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s)申請專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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