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子郡/議題部專案經理
歷經多年討論與修改,現行的《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法進入最後階段。環境部的角色從過去的廢棄物管理者,轉為資源管理者,主要調整如下:
- 加重非法棄置、濫倒掩埋之刑責
- 「再利用」的管理權責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到環境部統一監督管理
- 循環經濟、綠色設計、源頭減量等概念入法
「再生」一詞恐遭濫用
其中,《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再生」一詞之定義,恐有混淆誤導社會大眾之虞。
草案中涉及「再生」之定義:
(1) 再生資源: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循環利用技術可行性。
(2) 再生利用:係指改變原物質型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等用途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使再生資源產生功用之行為。
(3) 再生產品:指以一定比例以上之再生資源為原料所製成之產品。
在此修正草案之前,「再生」一詞使用已久,最常見者當為「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根據聯合國定義,「再生能源就是可自然生成的能源,且補充速度高於其消耗速度」,長期以來社會大眾也普遍認知「再生即為自然生成、且補充速度高於消耗速度」。
以塑膠為例,若套用草案的定義,塑膠回收後因原效用減失(即為再生資源),可製成燃料(即為再生利用),或是再製成布料、塑膠椅等(即為再生產品),聽起來很棒對吧?但實際上,塑膠僅為recyclable可回收,絕非renewable可再生。若以再生資源、再生利用、再生產品稱之,會讓大眾誤以為塑膠是有限資源(別忘了,塑膠的原料是石油),而輕忽了其可能會帶來的環境汙染。呼籲環境部改正相關用詞,應將再生資源改為【循環資源】,再生利用改為【再利用或回收利用】,再生產品改為【循環產品】,或其他不致混淆誤導之用詞。
再生利用獎補助應排除「燃料化」
另外,資再法修正草案第34條對於再生利用相關獎補助之規定,本會認為應排除「燃料化」。
草案將燃料化視為再生利用的其中一種方式,然而將可回收再利用資源燃料化、進行能源回收,事實上並不符合「循環經濟」之精神,應予以排除。環境部雖回應目前並未規劃針對燃料化給予相關獎勵,但也沒有保證「未來」不會有相關獎補助。
非法濫倒難遏止 加重刑罰有解?
台灣中南部偏遠地區,非法濫倒時有所聞。實務上由於蒐證、舉證困難,本身就難以成案;即便進入司法程序,審判刑期大多1~2年。另,廢清法第46條罰金上限為1500萬元,相較於犯罪人以億起跳的不法利得,此罰金根本不痛不癢、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難以遏止濫倒歪風。
本次《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雖修正刑期,由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改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按我國法規,「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以判處緩刑,遏阻力有限。此外,罰金未做修正,與其不法獲利不成比例。
中南部多個環團呼籲環境部提高罰則,將最低刑期由一年提高至三年,並將罰金反應在廢棄物清理費上,「倒多少罰多少」,並將債權追溯期由10年延長至20年,甚至應取消追溯期(無限追溯期),以期達到遏止非法棄置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