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 / 林佳瑾
編按:本年度的環境信託專欄將於這篇文章刊登後,暫告一段落。明年度(2012年)我們將持續搜集世界各國的環境信託相關作法,與大家分享,也歡迎旅居全球各地的讀者來投稿,介紹國外的成功案例。這一次,十分感謝目前在澳洲求學的佳瑾,在百忙之中,完成這篇精彩的介紹,也期待台灣的棲地保育工作能夠集結更多人的參與。
不只國家保護環境 人民也可主動做保育
塔斯馬尼亞土地保存組織(Tasmanian Land Conservancy TLC),是位於澳大利亞塔斯馬尼亞州(The State of Tasmania)的環境保護組織。該組織運用大眾的捐款,購買與管理具有生態保育價值,意及瀕臨絕種的生物棲地或稀有生態系的私人土地。
TLC於2001年成立,創立之初僅有五十澳幣的基金,但是在幾位堅定志工的努力之下,該組織旗下的產權在2010年共有175筆(總面積兩萬公頃),更於2009年與2010年獲頒塔斯馬尼亞環境優秀管理獎(Tasmanian Award for Environmental Excellence in the Stewardship category)。
塔斯馬尼亞州為澳大利亞唯一的島州,其位於澳洲大陸以南240公里,儘管百分之四十的塔斯馬尼亞土地已列為保護區,其境內仍有超過七百種瀕臨絕種的動植物。因此,TLC致力於保護這些未列為保護區但卻具有高保育價值的土地。其策略是保護具保育價值的核心地區,不論其面積大小,建立一個具有生態多樣性資產的自然保育網絡,以長期、永續地保障原生動植物與生態系的正常運作。
跨界合作 推動私有土地加入保育計畫
TLC也積極的與私人土地持有人、其他的環境保護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合作,以管理保護區的方式經營這些具保育價值的私人土地。
其運作方式有三種:
一、 藉由大眾捐款購買具有保育價值的土地,成立永久保護區(Permanent reserves),由該組織管理。
二、 購買土地加以保護管理之後,將產權轉賣給有環保意識的個人,在保護環境的前提之下,在契約中擬定條約,限制未來的使用與管理模式。販賣土地之後的資金所得,稱為循環基金(Revolving fund),TLC可將有限的資金重覆運用,繼續購買其他具有保育價值的土地。
三、 TLC與土地持有人合作(Works with landowners),以合夥關係共同管理保護私人土地的生態價值,並在州政府、聯邦政府與私人公司贊助下,協助保育在私人土地範圍內的重要生態棲地。
TLC也經由參與政府的保育計畫,共同推動土地持有人加入保護生態的行列。這些計畫包括:私有土地保護區 (Protected Areas on Private Land (PAPL))與塔斯馬尼亞鷹棲地保護 (Roaring 40s Eagle Habitat Protection)。
PAPL於1999年創始,是TLC、澳洲政府的國家保育系統(Australian government’s National Reserve System)與塔斯馬尼亞州政府的產業、公園、水及環境部(Department of Primary Industries, Parks, Water and Environment)共同合作的創制提議。經由PAPL計畫,TLC與州政府與聯邦政府合作,訂立保護自然保育系統的契約,目前已有147筆土地參與其中,佔地5,000公頃。
PAPL鼓勵私有土地持有者自發性地與塔斯馬尼亞州政府合作,加入澳洲的國家保育系統,政府會針對生態系與動植物的管理提供建議,為下一代保障該地的自然景觀與原生動植物。
經由棲地保護計畫,TLC與土地持有人合作,致力於保護塔斯馬尼亞楔尾鷹(wedge-tailed eagles Aquila audax fleayi)與白腹海鷹(white-bellied sea eagles Haliaeetus leucogaster)的重要棲地。楔尾鷹其下亞種的塔斯曼尼亞楔尾鷹在澳洲《環境保護與生態多樣性保護法案1999》(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ct 1999)是列為瀕臨絕種 (Endangered),在塔斯馬尼亞僅有約440隻。白腹海鷹也受到相同法案的保護,其狀態在塔斯馬尼亞州政府的《受威脅物種保護法案1995》(Threatened Species Protection Act 1995)列為易受威脅(vulnerable),在該州的野外約有440隻。科學家建議鷹巢周圍至少20公頃不受干擾的森林,是該鳥類永續生存的基本條件。經由該保護計畫,已有428公頃的棲地受到保護,包括9個赤尾鷹與7個白腹鷹的鳥巢。
因為專業而值得信賴與託付
TLC致力於永續保護生物多樣性,其十年內的保育成果傲人,不但獲得澳洲民眾的信任,更讓一些慈善企業家慷慨解囊,如珍.卡麥隆(Jan Cameron,澳洲戶外用品連鎖店Kathmandu創始人、女企業家)一次捐款460萬澳幣,勞勃與珊蒂.柏維斯夫婦(Rob and Sandy Purves)以及葛蘭.伍德(Graeme Wood)共同捐款超過100萬澳幣,珍.卡麥隆更借款給TLC 1400萬澳幣,讓該組織能從塔斯馬尼亞當地最大的私人伐木公司(Gunns)的產權下購買28000公頃具保育價值的林地,可見TLC的專業經營與值得信賴。
環境信託的方式已在許多國家獲得證明,這些成功的例子不但提供許多寶貴的經驗讓我們學習,台灣與其他國家在環境保育上的差距,更值得我們省思。
台澳環境保護工作與澳洲的不同,來自於兩國自然與文化的差異。澳洲地廣人稀、自然資源充足,兩千兩百萬人居住在769.2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相較於台灣的三萬兩千萬陸地的面積,澳洲國民擁有的土地面積與自然資源的比例比台灣高出許多;另外,澳洲人民環保意識較高,環保運動的歷史較久,塔斯馬尼亞的環境保護運動從1966年拯救佩徳湖(Lake Pedder)即有許多環保團體與人士不遺餘力的保護環境,才有今日的成果;再加上政府對於環保團體的補助、西方文化對土地財產比較沒有世襲的堅持,民眾遺贈、捐地、捐款給保育組織的比例相對高出許多。
塔斯馬尼亞與台灣同樣位於島嶼的環境,雖然有截然不同的文化與人口密度結構,其成功的環境信託案例仍能提供寶貴的經驗讓我們學習與參考。台灣未來需要適當的文化改革,才能在環境保護上有更重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