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秀如、單德榕(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信託中心)
2008 年5月就任的馬英九總統,將環境信託列為新政府在環境政策上的重要法案與施政方向。從1996年信託法公佈施行至今12年,台灣依法成立的公益信託總數雖 有48件,但是在環境公益信託部分,卻尚未有任何案例出現。到底是什麼原因,使得這條環境保護的管道受阻,而無法落實其功能?
多數成為富人的避稅工具
目前台灣公益信託的推行,仍限於商業信託的思維中,實務運作上常淪為資本家財務運作與資產管理之管道。目前全台雖已設立48 個公益信託,資產總額突破100 億,但多屬於金錢與有價證券信託,單單台塑企業相關公益信託資產就佔整體八成以上。以王永慶為例,其因生前即將49億的資產交付公益信託,所以過世後不必 繳遺產稅,成功為其家族達到避稅的目的。但如此高額的公益信託,全民曾感受或得到其中的「公益性」嗎?
公益信託之核心價值原為「擴大公民參與」與「有效募集資源」,為政府賦予國民共同的權利去促進群體利益極大化、追求理想與共善之實踐的工具,以彈性 運用以彌補政府之不足,促進社會公益極大化;無奈現今大家的焦點卻被轉移至較為現實的技術操作層面,致使國人對信託的公益性認知不足,令人惋惜。
應以「公益」前提 稅制講平等
例如國內法律規定,凡是自然人或法人皆可擔任受託人──在信託法第21條,除規範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之外,其他不在此限的自然 人或法人,都能擔任信託的受託人──如此看似對受託人條件的開放,但在實務運作上,卻又透過相關稅賦優惠與法律規約,支持「信託業者」作為公益信託受託 人,嚴重限縮了真正想為社會服務之受託人募集社會資源的誘因管道。
2000年公布之信託業法第33條:「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16條之信託業務。」由於「公眾」屬於不特定多數人,亦即非信託業不得辦理宣言信託,此一條文限制了人民團體自發性推動宣言信託的可能性。
此 外,國內對於公益信託之稅捐及相關優惠措施的規定也並未完備,2001年公布之金融六法,已針對信託業者擔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進行相關稅捐減免規定。在 所得稅法4-3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16-1條,皆明列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需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始得享有稅捐優惠。但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自然人與法人雖 依信託法得以擔任受託人,卻未能得到公平的稅法優惠。
資訊要公開 全民共監督
公益信託制度奠基於「信任」此一社會價值中,與商業信託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具有追求社會群體公益之特質,享有制度優惠與社會評價。因此,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實受到全體國民之信任託付,有必要更為審慎、公開的接受社會檢驗其公益性,以維繫「信任關係」。
以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為例,該組織每年會在自己的網站公布組織的年度報告與帳目,供一般民眾閱覽、下載;每3到5年亦會公布、修正其長期發展策略,對 於組織資產經營、績效評估、短期標的與工作進度,皆有公開資訊說明,讓社會民眾得以了解該組織運作之成果,進一步維繫「信任」關係。
公益信託受託人接受託付,就代表必須負擔更為沈重的社會責任。建議未來在公益信託的監督與管理上,受託人應秉持「資訊公開」原則,對全體民眾負有主動公開資訊以維繫信任關係的義務,一方面達到信託監察的效果,再者也能落實推廣及鼓勵民眾參與的目的。
三方協力 謀求恆久環境公共財
民間社會對公益信託的陌生與不了解、政府在整體鼓勵與監督制度的制定上有所缺失、受託者在公益性的落實與資訊公開的不足,皆是台灣目前公益信託發展 的限制。相較於英國的國民信託組織已成為全英國的第二大地主,有效且成功地保護了屬於全英國人民的環境與文化資產;台灣的公益信託推動,尚有很長的路要 走。
期待台灣也能擁有波特小姐信託給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的湖區風光,或是以日本動畫大師宮崎駿為首的龍貓森林公益信託,甚至是美國支持小農的土牛農園社區土地信託模式,讓公民的力量可透過良善的法律制度,達成生態保育與環境保護的最終目的。
後記:為促進各界對環境信託更多的了解與討論,結合人民、企業、政府的力量,共同推動以信託的方式恆久保護環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與台南市社區大學於2008/11/26在台南市共同舉辦「環境信託論壇」,歡迎大家參與。詳情請點選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