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庭釋憲 案件裁定不受理
此次釋憲案件的聲請,源自於本會自2014年起擔任環境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的受託人,因不具信託業者身分,按《所得稅法》第4條之3第1款規定,需繳納所得稅。然而其他同樣以促進社會福祉為目標的公益信託,只要具備「受託人是信託業者」的條件,就能夠享有免納所得稅的賦稅優惠,相當不合理。
所以,本會從2021年起,便依循行政救濟程序,陸續向主管機關以及行政法院提出訴願和訴訟,主張賦稅制度有失公允,政府應比照其他公益信託的處理原則,賦予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免稅之資格,並退回過去繳納的所得稅款,卻屢遭駁回及敗訴。在行政訴訟最終定讞無法再行上訴後,本會只能尋求「憲法法庭釋憲」之最終手段,主張《所得稅法》中「只給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的公益信託免納所得稅之待遇」的規定,違背了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法律之所以會賦予公益信託賦稅優惠,是考量到其公益性質,有利於不特定多數之社會大眾,才特意制定賦稅減免措施作為獎勵,藉以鼓勵社會參與。究其立法目的,應該以是否「具備公益性」作為判別依據,規範是否能夠享有稅賦優惠,而不是以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是否為「信託業者」,造成信託業者與個人或其他法人組織受託人之間的差別待遇。
依照憲法法庭運作流程,收到聲請案件後,會先以隨機輪流的方式分配給大法官進行審理,承辦大法官必須要先審查聲請案件,之後再交付審查庭,若審查庭作出「接受案件聲請」的決議,才會在下一階段真正進入釋憲、召開憲法法庭的程序。而本會提出的釋憲聲請,在第一階段的審查庭,便遭裁定「不受理」,未能進入後續的實質討論程序。
🌳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說明
綜觀憲法法庭的裁定內容(114年審裁字第432號),大法官認為,本會對於《所得稅法》違憲的論點多持主觀意見,缺乏具體的違憲法規說明。在審查庭的階段,大法官們尚不會針對法律上的爭點——所得稅法第4條之3第1款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作出實質審查及判決,而是單就聲請書的內容,進行案件的初步程序審查,檢視其中對於違憲條文的說明,是否就事實及法律面向皆具備完整陳述,舉出足夠具體的事由。此階段對於「具體違憲指摘」等程序有明確要求,如果沒有敘述清楚法院判決、引用法規的違憲理由,或是不符合程序上的規範,大法官都可以拒絕接受釋憲,直接裁決不受理案件。
本會認為,獲致此一結果的關鍵,在於大法官所想見的「具體事由」,是本會對於主要爭點「所得稅法第4條之3第1款,只給信託業者免所得稅待遇,究竟哪裡違反憲法平等權?」能夠提出什麼樣的明確表述及事證。然而,以「同樣做公益,但『信託業者 v.s 非信託業者』之間存在不公平的對待」這樣的論述指謫,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政府方面就已經以「這是具有正當理由的合理差別對待,屬於立法裁量之範圍,與平等原則並無違背」的回應作出了完美防禦(也是法院最終判決的重要構成)。依循此一邏輯,本會所提出任何的「現狀描述」欲作為例證,對大法官而言都是「國家已經理解且允許存在這樣的差別對待,並且(先前審級的行政法院)已經很明白的講過沒有違背平等原則」的背景認知,甚而可能造成他們對本議題「有何必要再提出?」的質疑。其次,本會另外引證包括「信託業者不接環境信託,但是信託給非信託業者又得繳稅,該法規形同限縮了民眾設立環境信託的意願」、「出問題的公益信託都是由信託業者當受託人,因此『給信託業者稅優是因為比較有保障、可促進民間設立公益信託的意願』這樣的說法是不成立的」等等,企圖從法規後續影響的角度切入,反思「差別對待是否合理?」,也因為只能作狀態的描述,確實無法提出具體的資料或數據佐證,因此被認定為僅是「主觀意見」、「不夠具體」等,無法說服大法官們肯認,讓此議題進到憲法法庭進行實質討論,甚感遺憾。
本次釋憲未被受理的結果,本會認為並不代表我們所主張的《所得稅法》違反憲法平等權等論點在法理上也同遭駁回,亦非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的公正性就是無懈可擊。行政院在民國111年四月份提出了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¹,將第4條之3第1款公益信託享免稅之受託人資格放寬至行政法人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公益法人,便是最佳例證,表示相關法規確有應修正調整之處,這是官方民間都體認的事實及共識。然而若欲拉到憲法層級來探討,本會企圖將所遭遇之不平等待遇直接對應到對憲法平等權之侵害,然而此不平等待遇已具備受到國家認可的前提,要如何在此「先天不良」的前提條件下還能找到挑戰違憲可能的破口?又如何在資訊量不足(現行非信託業者受託的公益信託,據了解全國僅有三例)的現狀下提出可對比參照的具體資料以印證信託業者及非信託業者受託之差異性,進而說服大法官願檢視現行法規是否有違憲之虞等等,可說是本會對此次釋憲聲請結果力有未逮之體認,也是付出了代價的學習歷程及經驗積累。
¹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持續倡議賦稅公平 促成案例盼推動修法
憲法法庭作為保障人民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的最後一道救濟程序,釋憲聲請一旦裁定不受理,就無法再次上訴,為本會長期以來積極爭取賦稅公平進行的法律行動畫下句點。儘管未能撼動現行法規對於環境公益信託的不利規範,透過釋憲促成稅制改革,推動環境信託發展更臻成熟,卻也用盡了所有法律救濟手段,將對於公益信託賦稅不公發出的不平之鳴,傳達到了司法機關。
除了尋求法律途徑,同時間本會也著手實際的行動,積極向社會大眾推廣環境公益信託,訴求當前面臨的稅賦不公問題。在倡議的過程中,我們發現由於極少見由一般自然人和法人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的情形,導致稅賦問題不易浮現在大眾的視野,難以獲得關注;另一方面,有意願投入環境公益信託的有志之士,也會受限於制度缺失,導致在尚未成案前,就因稅賦問題打退堂鼓,想要創造更多有效案例顯得困難重重,形成環境公益信託設立難度高、案件數低的惡性循環。
為了突破現狀,本會將持續致力於促成更多環境公益信託案例,盼藉此形成更堅定精實的力量,敦促主管機關正視公益信託的類型漸趨多樣的現實,摒棄墨守成規的觀念,進而增加修法的可能性,兼顧多元的公益信託發展。
推動法制改革的道路任重道遠,面對憲法法庭不受理的裁定,我們儘管失望,卻不會氣餒,更不會放棄推動賦稅公平的倡議。未來,我們還是會持續行動,投入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探討現行制度的不足,積極進行政策的對話和社會溝通,希冀透過多管齊下的方式,追求更理想的法制環境。期待有朝一日,台灣的環境公益信託,能在更公平、合理的法制基礎上不斷地茁壯發展,遍地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