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自然環資基金會 信託部 鍾豐駿
酷暑的考驗看似仍未到盡頭,大家外出請務必做好防曬,以避免中暑及熱傷害。先前已陸續跟大家分享了今年我們成功設立的「承地自然保育農業公益信託」(以下簡稱承地),以及緊接著要納入的二號地「鷹飛谷」。然而,伴隨著希望「承地」能藉各種管道途經納入土地予以守護的期待,我們卻發現看似已近在咫尺的目標達陣,實務的規制上仍有盤根錯節的癥結與卻阻礙,有待民間與官方一同來理解及著手消弭。以下就請一起來看看我們所遭遇到的情況跟問題,隨著我們展開這趟「打怪破關」的旅程吧。
你的口袋不是你的口袋,你的東西不是你的東西
這句話看起來很有哲學思辨的味道,而實際上這也是一句對於信託制度的貼切描述。
「承地」設立之後,我們賦予它一項最主要的功能與期待,便是廣納民間私有土地進行保育,包括接收他人捐贈,或是運用信託資產-金錢進行購地。從法規實務面的觀點來看待這件事,首先要確認的,便是「主體」-也就是「『誰』接受捐贈」、「『誰』來買」-的問題。
在展開下面的討論之前,要先提供給大家的一個基本認知,就是「公益信託沒有獨立法人格」,它只是一種「法律關係」,信託財產在法律上為受託人所有1。因此,在法律上,接受土地捐贈跟進行買地的並不是「公益信託」,而是「受託人」;受贈或購買的土地所有權並非登記在「公益信託」名下,而是由「受託人」取得並持有信託財產。那問題來了,既然如此,要如何區別「受託人自己的財產」以及「受託人代表公益信託去購買持有」的財產呢?
信託法第24條有明確規範,受託人需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請想像一下這個比喻:你是受託人,你所穿的衣服有好幾個口袋,一個口袋專門放「自己」的東西;但同時也另有一個專屬於你所受託之「公益信託」的口袋,裡面放的是信託資產;這個口袋只是交給你「持有跟保管」;雖然在你身上,但僅能依照「信託目的」去動用處分裡面的東西。
依循這個分別管理的「口袋」概念,如果資產是「錢」只要透過「設立信託專戶」就能落實專款專用,但如果是土地這種需要登記的實名資產,處理上就比較複雜。沒有法人格的公益信託,如何讓取得的土地真正進入信託財產,並完成土地上的信託登記。這也是希望取得土地後使其成為「民間保育地」,以公益信託機制加以保存守護的我們,最急切想要去解決的。
情境一:認同、響應到加入—公益信託如何接受土地捐贈?
我們能夠理解,不同於一般單純的信託關係,具有「公益法人」色彩的公益信託能夠在合於信託目的之下「主動」做些什麼;例如「接受人家送它東西」,也可以「主動去買東西」來落實、達成它的信託目的。不過,當我們進一步要用法律見解或行政程序來對應時,問題就發生了。
【舉例】:
王先生有一塊土地,希望捐給「○○環境公益信託」永久保育。
待釐清的問題包括:
1. 既然這塊土地會成為信託資產,是否表示一定會伴隨產生信託關係?
2. 王先生捐土地進入「○○環境公益信託」,是否當然取得「委託人」身分?
3. 在現行行政程序上,需要透過何種文件才能讓地政機關接受為該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
我們可以先理出這一切努力的「最終目的」,就是希望王先生贈送的土地成為公益信託資產,受到信託登記的保護;因此這些土地都要進行信託登記,這是無庸置疑的。然而就「成為信託資產是否就必然伴隨信託關係的產生?」這個邏輯鍊的辯證,目前就我們與幾個政府相關單位的討論,仍在持續進行中。
至少就我們所理解法務部的態度,其引證信託法第9條:「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的財產權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此外,法務部的委託研究結果也支持「捐贈信託財產」與「加入成為委託人」是不同的法律關係2;足證要成為信託財產,並不必然就建立了一段信託關係(某甲委託給某乙)。既然王先生表明是要將土地「捐贈」給公益信託,受託人則依雙方表明之意向接受捐贈,就符合信託法第9條對於「受託人因…取得之財產權」的闡釋可被認定為信託財產,也不會有「誰委託、誰受託」的問題。
情境二:把錢錢變成喜歡的樣子-公益信託主動購地
上述的捐贈情境,或許還有「是否產生信託關係及如何認定」的討論空間,但如果是「購買的土地」呢?
【舉例】
「○○環境公益信託」以其1000萬元資產,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進行購地 → 土地登記在受託人名下 → 如何表彰為該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
受託人在符合公益信託目的與宗旨下的購地,重點同樣在如何讓購得的土地成為信託資產。由於是建立在「購買」行為之上,若仍要引述「成為信託資產必然伴隨信託關係產生」的邏輯鍊,就真的就比較難解釋了;反之,若按法務部立場以信託法第9條的解釋,受託人以信託財產依信託本旨購置土地,該土地成為信託財產便合於法理。然而,如何在現行土地登記制度中表彰其信託財產身分,則仍涉及登記原因、申請文件及登記實務的具體問題。
到目前為止,我們可以發現,說起來簡單的「公益信託可以接受捐贈,也可以在合於信託目的下購置資產」一句話,在現實當中要落實卻有這麼多的糾結與顧慮。最後一個情境想要跟大家討論的是,身為受託人,是否也能夠把自己的財產捐給自己受託的公益信託呢?
情境三:我不只代表我自己-受託人自捐
【舉例】
受託人本身有一塊土地,想捐入自己受託的「○○環境公益信託」 → 如何處理?
在能夠各自掌管、明確區分且受監督的前提下,如果受託人同時也是公益理念的支持者,能否把私有財產捐入自己受託的公益信託?這個問題就方向上會比「受託人把信託財產歸給自己」單純,但仍然涉及受託人雙重身分、利益衝突,以及這筆財產究竟應以何種法律形式進入既有公益信託。讓我們回顧之前提到的「口袋」比喻,只要「私有」及「公益信託」這兩個口袋有受到充分且稱職的維護及管理(例如拉鍊功能正常、開闔取物的標準明確有據等等),這個移動資產的動作在法理上並沒有問題,但終究得回到執行層面來釐清。
直觀上或許你會認為,這是否涉及某種自己信託給自己的「自我信託」行為?然而記得我們在情境一談論到的嗎-「捐贈」給公益信託並沒有必然伴隨著信託關係產生-因此,說起來這就是受託人想將資產從「自己的私人口袋」移入「公益信託口袋」的一個簡單行為(基於「捐贈」的意願),所對應的程序處理問題,是要如何在土地所有權人沒有異動的狀況下,讓這塊土地多加上信託登記。
一套讓公益信託可以安全、透明、可追蹤地持續增加信託財產的制度
公益信託缺乏法人格,並不代表它不能持續取得財產;真正的問題是:既有公益信託如何在不反覆重建信託關係的情況下,持續增加信託財產,並讓新增的不動產在登記制度上清楚表彰其信託財產身分?
總結文中的幾種情境,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發現,共通關鍵點在於「如何認定是信託資產」的認知差異;讓這些捐進來或買來的土地「成為信託資產」是無異議共識,要成為受保護的信託資產,就需要完成「信託登記」的程序3。目前我們所預見未來可能或已實際遭遇在登記程序上的困難,嚴格說來便是基於「信託資產必定伴隨信託關係產生」的這個內政單位所依循的邏輯鍊。然而,上述情境經過法務部檢視其法理性,也都提出了「於法尚無不可」的法律見解,也就是說,「並非一定要依循這條邏輯鍊-產生信託關係,才能成為信託資產。」既有公益信託成立後,新增財產進入該公益信託,未必需要另行重新設立一個獨立的信託關係;關鍵在於該財產是否依合法方式移轉或取得,並受公益信託本旨拘束,成為該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然而,現行土地所有權移轉及登記的思維與格式,可說都是依著這條固有的邏輯鍊所建立,表示對於執掌相關業務的內政部地政機關而言,這些情境都將會是過往鮮有參準依據的「初體驗」。因此接下來就看他們如何消化法務部所提供的見解,進而思考就現有規則格式進行調整。
回歸到民間運作環境及保育公益信託的需求,「土地」是我們希望能彰顯保育成效與量能的重點信託資產項目,也會是承作與否的優先選擇。因此,制度設計上能否容許民間可順暢地透過多元管道與方式增加公益信託資產,拓展環境及保育信託標的之守護範圍與縱深,亦將同步影響「民間保育地」對於我國整體生物多樣性保育目標的支持效果。因此,希望能夠經過各方的釐清、協商與努力,兼顧「明確法理關係」、「貫徹分離管理」、「落實登記公示」及「完善監督機制」等規制面,並且能友善公益信託實務操作、讓保育功能更能有效發揮的全面需求,使得依規而行不再是令人望而卻步的麻煩事,而是能更有效率貫徹目標的不二法門,讓符合公益目的、財產來源清楚、權責分明的土地進入公益信託時,有一條可預期、可遵循且易於操作的道路。
- 法務部行政函釋,法律字第 10803512020 號(2019年 08 月 14 日) ↩︎
- 《我國公益信託法制修正之研議》(法務部 99 年委託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陳佳聖,2010年4月 ↩︎
- 信託關係與信託登記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對於應登記之財產權,信託法第4條所要求的信託登記,主要具有公示及對抗第三人的功能;因此,未辦理信託登記,並不當然等同於信託關係不存在,但對第三人之效力將受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