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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三讀通過 有期盼亦有隱憂

作者:曾子郡/議題部專案經理

2022年著手規劃修正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歷時四年討論並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終於在20266月三讀通過。有別於舊法僅規範後端回收再利用,此次修法考量資源的全生命週期,納入前端的產品設計、生產及使用,共新增21條條文。

源頭減量 X 資源循環

為因應「2050淨零排放」中「資源循環零廢棄」的關鍵戰略目標,新法強調源頭減量以及物質流的管理,以推動台灣從傳統線性經濟轉型為循環經濟,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環境部的工作重點也從過往的末端廢棄物處理,升級為全面的資源規劃及管理。

新法重點如下:

(一)綠色設計

訂立消費性產品及營建工程的綠色設計原則,包含:使用單一材質、一定比例再生料、易分解或拆解、利於維修或升級、提高耐用性等。透過設計邏輯的翻轉,鼓勵企業從資源永續循環的角度進行產品設計。

(二)循環標誌及產品資訊揭露

為促進全民參與循環經濟,推出循環標誌申請及產品資訊揭露制度,讓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再生料使用比例、耐用性、可維修度及回收方式,藉由資訊透明化讓消費者獲得更充足的產品資訊。

(三)綠色採購

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應優先採購具環保標章、綠色設計、循環標誌之產品及服務,以鼓勵更多業者加入綠色採購名單。

(四)生產者責任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資訊揭露/減量目標等,並要求業者提報減量計畫及執行成果。

亦能指定業者成立或加入生產者責任組織,負擔再生資源之回收、清除及循環利用之財務與實際執行責任。可惜的是,起初修法打算向廢棄物產源課徵「資源循環促進費」,最終因產業界反彈力道過大而取消。

納入跨部會及地方政府 多管齊下

此法也將各中央部會納入法案框架,包含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內政部等,以解決過去環境部孤掌難鳴、疲於奔命的窘境。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並設置資源循環推動會,由環境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二年,由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組成,其中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整體之四分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擬訂資源循環行動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且至少每五年檢討一次。

期待透過《資源循環推動法》制度及法規面的革新,為台灣的資源使用及管理帶來根本性的翻轉。過往物質流的斷鏈,有望隨著AI等新科技的導入,提高對於物質流的掌握加上產品資訊揭露,讓資源循環成為產業發展及永續治理的發展基礎。此法通過後,環境部得以在消費端及企業端推動更多源頭減量相關措施,呼籲環境部善用政策工具,不負修法。

《資源循環推動法》的通過,是台灣邁向「資源循環零廢棄」的關鍵里程碑,但這仍需要主管機關環境部積極訂定具體目標、推動配套子法及管理措施才得以完備法案所描繪的循環經濟願景,我們期待持續與政府協力、透過政策溝通與參與,讓台灣真正邁入「資源循環零廢棄」時代。

《資源循環推動法》的願景,是希望將資源使用效率最大化,掩埋、焚燒是最後處置手段。
《資源循環推動法》的願景,是希望將資源使用效率最大化,掩埋、焚燒僅是最後處置手段。(攝影:曾子郡)

「再生」一詞遭誤用 本會表示遺憾

較為遺憾的是,本會先前便有提出草案中對於「再生」一詞的濫用。然而,《資源循環推動法》仍維持「再生」一詞的使用,恐有混淆誤導社會大眾之虞。

以下是《資源循環推動法》中,使用到再生的名詞與定義:

(1) 再生資源: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循環利用技術可行性。

(2) 再生利用:係指改變原物質型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等用途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使再生資源產生功用之行為。

(3) 再生產品:指以一定比例以上之再生資源為原料所製成之產品。

「再生(Renewable)」一詞使用已久,定義為「可自然生成、且補充速度高於消耗速度」之資源,例如:太陽能、風力、潮汐等。

以塑膠為例,若套用法案定義,塑膠回收後原效用減失(再生資源),可製成燃料(再生利用),或是再製成布料、塑膠椅等(再生產品)。

但實際上,塑膠僅為可回收(recyclable),絕非可再生(renewable)。若以再生資源、再生利用、再生產品稱之,恐讓大眾誤以為塑膠是無限資源,並輕忽了其可能帶來的資源消耗與環境汙染。本會多次反映環境部應將再生資源改為【循環資源】,再生利用改為【再利用或回收利用】,再生產品改為【循環產品】,或其他不致混淆誤導之用詞。

本會也再次強調,法案第34條對於再生利用相關獎補助之規定,應排除「燃料化」

燃料化雖可解決部分廢棄物去化問題,但若輕易將可回收再利用資源燃料化、進行能源回收,事實上並不符合「循環經濟」之精神,應予以排除。環境部雖回應目前並未規劃針對燃料化給予相關獎勵,但也沒有保證未來不會有相關獎補助。

遺憾本會上述兩項建議此次並未獲得採納。盼未來修立子法時,能夠明確訂定燃料化/能源回收在台灣資源循環路徑藍圖上的位階與規範,避免削弱台灣走向循環經濟的決心與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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